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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巴中市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巴中市交通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6-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行为,维护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管理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含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人的退出、交接、拒不退出处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权责清晰、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退出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退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或者物业服务人不再续约的;

(二)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解聘物业服务人的;

(三)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签订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的;

(五)物业服务人破产、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六)被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五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存在纠纷未处理、对解聘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退出、拒绝移交资料、财物或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六条  物业服务人退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告知文件同时抄送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做好交接准备。退出前30日内,编制物业档案、设施设备台账、公共收益账目、预收费用清单、钥匙清单、维保记录等移交资料。

(三)现场完整移交。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竣工图纸、监控门禁权限、公共收益结余、全部钥匙及相关台账资料。

(四)服务不得中断。自决定退出至交接完成前,必须持续提供安保、保洁、消防巡查、应急维修等基本服务,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断水断电、损毁设施设备。

(五)完成退场确认。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下完成交接签字,原物业服务人及时离场。


第四章  拒不退出、拒不移交的处置

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拒不移交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责令限期退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限期移交、退出决定书》。

(二)依法不予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期间,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由巴中市及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六款规定实施处罚:

1.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四)应急兜底与执法保障。住宅小区出现失管状态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对寻衅滋事、破坏设施、扰乱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行业指导、监督移交、责令退出、信用管理,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领域行政处罚权,对拒不退出、拒不移交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交接、调解矛盾纠纷、组织实施应急物业服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表决、组织交接、配合属地管理等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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