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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5-06-11

2025年5月30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了《泸州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试点方案》,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好房子”建设,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要,完善标准规范,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泸州作为川南中心城市,亟需通过创新住宅形态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满足群众对改善性住房的需求。前期《泸州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方案》一年试点到期,在此经验上,研究认为立体生态住宅通过户属空中花园、共享平台等设计,融合生态与居住功能,符合城市高质量发展方向。在2025年4月8日市委组织召开的房地产发展工作专题会上,实施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得到充分肯定,通过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丰富住宅产品供给,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型,同时为后续政策完善提供实践经验。按照《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起草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包括概念定义、试点方式、适用范围、建设要求、部门职责、办理流程、附则共计7个部份,并附《泸州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标准》《泸州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已出让地块地价评估细则》。

1.概念定义明确了立体生态住宅指每户拥有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户属空中花园为基本配置的住宅,主要有空中户属庭院住宅和空中共享园林住宅两种类型。

2.试点方式明确采用空中户属庭院住宅和空中共享园林住宅两种类型规划建设方式(其中空中共享园林住宅计容面积应不小于项目住宅部分总计容面积的20%),适用于以宗地为单位的新建改善性住宅项目。

3.适用范围明确拟出让地块试点由三区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区位优势、景观条件、消费需求等要素,在中心城区以宗地为单位申报,并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政策和相关要求。拟出让地块试点数量全面放开。已出让地块试点经建设单位申请,三区人民政府可每年选择1宗已出让地块试点,且试点项目应同时满足《泸州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标准》相关要求和原规划条件文本中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

4.建设要求明确了规划建设、物业产权、各方职责(包括房屋业主、物业企业、开发企业职责)。

5.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了各土地经营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的工作职责。

6.办理流程从提出申请、联合审查、会议审定、土地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7.附则明确了试点期限、已出让土地地价评估说明等内容,允许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转为立体生态住宅试点。

8.附件《泸州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标准》,明确了十条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泸州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已出让地块地价评估细则》明确了已出让地块地价评估流程。

三、与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主要异同对比

(一)试点数量改变。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一年,规定新出让土地试点5个,已出让土地试点6个。立体生态住宅试点三年,新出让土地试点个数不限,已出让地块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每年各1个。

(二)已出让地块增加报送资料。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已出让地块增加“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的绿化方案、装修方案和结构设计方案”资料报送。

(三)允许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转为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已纳入《泸州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方案》试点的地块或项目,按程序开展地价评估并完善土地手续后,可按立体生态住宅试点方案执行。

(四)新增户型层高规定。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增加“设有中央空调和集中新风系统或地暖的住宅,层高不宜低于3.15米,标准层层高不应低于3.0米,且不高于3.6米;住宅底层入户门厅层高不低于6米”。

(五)通过优化容积率计算指标鼓励住宅品质提升。删减“不允许设置结构板、室外结构梁、封闭夹层、单户使用的露台、三面及以上围合的构架等,可设置一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生活阳台。除共享平台、空中花园、生活阳台外,不得设置其他不算或半算面积的建筑空间”不合理论述。增加“建筑底部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于联系场地交通的风雨连廊、架空走廊、檐廊、挑廊、景观亭廊等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扶、扶梯)地上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六)户属空中花园指标改变。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规定“户属空中花园悬挑尺寸应不小于4米且不大于6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该户套内面积40%且不大于60平方米”。立体生态住宅试点修改为“户属空中花园悬挑尺寸应不小于3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该户套内建筑面积30%;户属空中花园、设备平台、生活阳台、飘窗、空调机位等不计或半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40%”。

(七)空中共享平台指标改变。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规定“对外通透的开敞面总长度不应小于空中共享平台周长的1/3,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小于所属两层住宅套内总面积的35%”。立体生态住宅试点修改为“空中共享平台进深不应小于3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小于单层住宅套内总建筑面积的10%,且不大于50%;设置于套外的半算或不算面积的建筑空间按投影面积计入共享平台投影比例,应计建筑面积的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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