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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日期:2025-04-21

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绵安委〔2025〕6号)、《物业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川建质安发〔2021〕306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现将《2025年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19日

2025年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消防方面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对本企业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企业消防志愿队伍应急处突演练。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按规定配置或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落实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消防技术标准。

(六)维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常态化开展居住小区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加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九)值班人员掌握突发火情处理流程。

(十)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的项目,要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十一)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

(十二)切实做到“一落实二规范三强化四确保五禁止”工作。一落实:落实专人管理。二规范:规范防火巡查检查;规范用火用气用电用油。三强化: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应急疏散方向指引等消防安全提示;强化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四确保:确保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确保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五禁止:禁止使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禁止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违规使用明火。

(十三)认真对照《城镇房屋建筑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排查工作指导手册(1.0版)》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隐患排查。

(十四)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引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对物业服务区内的“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十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整治。大力推广使用“蜀安·焊”安全管理大数据平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积极推动物业服务区域人员密集场所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

二、电梯方面

建立电梯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定期检测报告、日常维修养护记录、中大修记录等。

配置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维护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委托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对在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三、供水设施方面

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接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擅自在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擅自启动、拆卸、挪动公共供水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将自备水源管道、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倾倒废渣废液;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物、堆料。

四、排水方面

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并保存记录。

(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箅子。

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五、有限空间

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对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按规范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志。

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应有记录。

签订有限空间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与分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地下空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依法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要求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一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二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十三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七、建筑安全

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按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高空作业

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在其作业下方设置警戒线,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九、公共区域

维护公共区域内标志标识,确保安全有效。

检查路灯、草坪灯、景观照明、宣传栏照明、广告灯(箱)及相关配电柜(箱)电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检查道路、散水、围墙和人造景观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检查楼外立面,包括外墙(含保温材料)、玻璃幕墙、外檐、空调栏板或护栏、外窗(楼道)和其他悬挂物等安全风险,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和修缮改造。维护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对于需要分流的区域,应加设指示标识,引导人员或车辆由安全路线通过。

对照室外管网图和实地情况,对所有污水井、集水坑、化粪池、雨水井及其附属管线进行检查,并检查排水管线与周边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清理,并注意做好检查、清理和维修的工作记录。

(六)对屋面防水层、保护层及上一汛期中的漏水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

十、监控防范

建立值班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保持监控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十一、电动自行车管理

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加强对居住、商业、办公等场所及楼院的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严禁在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公共门厅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充电,设置统一停放、充电区域,设置智能充电设备和灭火装置,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棚(库)用电安全管理。

加强防火检查、夜间巡查和宣传提示,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

(三)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建设和充电端口建设,满足车辆与端口3:1建设要求。

十二、避雷检测

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测。

十三、药剂使用

向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并指定专人对有害有毒药剂(品)实施出入库的管理。

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药品的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对使用人加以培训。

在放置鼠药时,应当张贴明显标识,并注明药品名称、有效时间、解药名称、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以起到警示作用。

在处理过期或失效的危险品时,不应与生活垃圾混淆,可采取由购买单位回收的方式处理。

十四、装饰装修管理

(一)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及未批准的相关行为。针对涉嫌运输违法建设材料的,签订不进行违法建设活动书面承诺书。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期间加强巡查,做好台账,发现有违法建设、涉及安全隐患行为时要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书面报告辖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街道和社区。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组织清运。

十五、安全责任清单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物业企业安全责任清单参考模板(2.0版)》完善本企业及项目实际的安全责任清单并组织实施,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备,在此基础上清单制管理提档升级。

十六、防汛方面

完善物业项目汛期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组建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汛前排查、汛期巡查的工作机制;做好小区抢险救援的沙袋、水泵、木材、雨鞋、手电等抢险救灾防汛物资储备;建立值班人员排班表并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明确职责,坚守岗位,确保24小时专人值守。

十七、疫情常态化防控

常态化抓好物业项目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切实做好公共区域场所、重点部位消毒和环境清洁卫生,加强外来人员登记。

十八、企业内部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七)严格特种作业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包括电工、焊接、制冷与空调作业、电梯、有限空间、消防、高处作业、供水等,以及内部作业审批流程。

(八)设置或维护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

(十)不得将物业管理事项、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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