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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应急事件报告工作指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174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应急事件报告工作,提升物业服务企业针对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应急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物业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应急事件报告工作指引》。现印发大家,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5日
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应急事件报告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应急事件报告工作,提升物业服务企业针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物业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应急事件范围
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应急事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群体性安全、卫生事件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
(三)发现违法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
(五)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
二、突发应急事件报告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突发应急事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等通信手段,向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及时、准确报告;情况稳定后,补充提交加盖企业法人章的突发应急事件书面报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研判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属于住建部门职责并应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的,可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应急管理”模块填报信息进行报告;属地住建部门应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应急管理”模块接收报告并核实。
(三)区(市)县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核实后,属于住建部门职责的,及时依法处理,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录入处置情况,形成监管闭环;经核实不属于住建部门职责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法、规范报告。
(四)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部门、街道(乡镇)报告突发应急事件后,应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掌握了解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和调解矛盾纠纷情况,并做好信息收集和相关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五)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应急管理”模块,及时填报突发应急事件处置(报告)的基本情况,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加盖企业法人章的书面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
三、突发应急事件书面报告内容
(一)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二)突发应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现状;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五)已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六)事件发生原因分析;
(七)整改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违规行为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按物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应急事件的,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扣减信用分;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报告突发应急事件的,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交属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