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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住建局  日期:2024-10-09

成住建规〔2024〕10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成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信息的录入工作。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


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建立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信息档案,规范个人从业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工作的管理,并在智慧物业平台完善相关功能;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的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信息的录入、更新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信息包括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手机号码、岗位类别、专业技能持证情况、人员近期照片等实名制基础信息和从业期间奖惩信息等。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聘用项目工作人员时,指导项目工作人员通过天府市民云完成实名制认证。

第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的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特种作业操作、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房屋建筑维修养护、设施设备管理等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长期委托外包服务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记录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基础信息及其在我市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诚信评价、投诉举报等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并对智慧物业平台上填报的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信息真实性负责。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受聘情况或个人实名制信息需要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十日内,在智慧物业平台完成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信息的更新。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将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智慧物业平台之前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个人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信息自工作人员完成实名制信息录入之日起在智慧物业平台公开其姓名、岗位及所在项目的信息。自工作人员离职信息录入后,退出智慧物业平台公开。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在从业过程中被有关政府部门表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表彰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信息录入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信息。

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评价、评优评先应将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信息录入及动态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第九条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被有关主管部门书面通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通报文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将通报信息录入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抄告物业服务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录入通报信息情况进行核实。

实名制信息与物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共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在物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负面信用评价结果在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中记录并动态更新。

第十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物业管理监督工作,对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的,或在录入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规定作出信用记减分处理,并予以行业通报。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通过智慧物业平台查询所在物业服务项目已完成登记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及岗位信息。

业主对所在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信息有异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发现本人实名制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五日内核实后进行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当事人可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成房发〔2007〕86号)《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3〕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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