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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物业管理网  日期:2017-06-19

成房办〔2008〕16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通知如下:

  一、将原文件第五条修改为: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备案证明》: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备案证明》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证明》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备案证明》的;

  (四)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具《备案证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的内容。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实行前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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