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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绵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绵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持续推进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宜居宜业环境,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制度。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并会同社会工作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需要提前换届,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后,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三章 组建程序
第五条 组成人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为7人以上13人以下单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指派的代表各1名,小区党支部书记,以及业主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小区党支部书记和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提交书面承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鼓励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
第六条 组建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条件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组织社区核实是否符合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筹备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业主代表报名、推荐、资格审查等相关要求。
(三)组建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发布公告,同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布,明确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名称、业主代表资格要求、推荐方式及期限等。公告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
(四)推荐人选。业主代表主要通过社区(村)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小区党组织推荐,以及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联名推荐的,联名业主应当不少于10人,并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自荐或被推荐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同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业主有意见的,可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产生人选。经资格条件核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征询、听取业主意见,必要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自荐和被推荐业主中产生业主代表建议人选,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六)公示人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拟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员名单及其政治面貌、身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基本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同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业主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七)作出决定。成员名单公示及异议核实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确定人选,以及主任、副主任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作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同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布,并抄送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刻制印章。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其出具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三)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五)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六)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村(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参加,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执行。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同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使用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收入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经费,并可聘请秘书、财务等专职人员协助处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则并开展工作。
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3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延长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程序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委员会在7日内向业委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15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终止其委员资格,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公示:
(一)业主委员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经批准的。
(五)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或履行委员职责不到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除明确为工作日外,均为自然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主要包括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互联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智慧物业平台”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