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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日期:2017-03-09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及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七条  建筑区划内,从事物业经营策划、客户服务以及受聘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绿化维养等服务的,应当由名册中的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专职担任;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工程师、经济师。具体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建筑区划内,下列事项应当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签署意见:

(一)以企业或者项目的名义向建筑区划内业主发布公告、通知等消息的;

(二)制定建筑区划的年度服务计划、总结;其中,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还应当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派驻该建筑区划、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区划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事件及重大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签署的事项。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配备的物业服务设备、器材及信息等技术与装备应当满足物业服务的基本需要;其为建筑区划内配备的物业服务设备、器材及信息等技术与装备,具体由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确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力量未达到本标准的,可以向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反映,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对于违反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信用记分并公示。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具体配置要求

大类

小类

明细内容

人力资源配备指导标准

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

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及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客户服务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客户服务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或者1人/300户;

2、参考定额人数R1=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 (平方米)

3、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秩序维护 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在建筑区划各出入口监控室等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秩序维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机动人员

2、参考定额人员数R2=[主出入口数X 6 +次出入口数X 3+ (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十40000平方米) X 3 +监控室数X 3] X4/3 + 2名机动人员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根据建筑区划硬件配备的不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25000平方米,且应配备强电.弱电、管通等专业维养人员

2.参考定额人数R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20000 (平方米)

3.高低压室.锅炉房.中央空调等机房的运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据实配备

4、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配备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一名 ,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提供有效技术支持

5、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环卫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环卫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非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2000平方米(公共区域), 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6000平方米(公共区域)

2、参考定额人数R4=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十10000 (平方米)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绿化维养 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绿化维养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10000 (平方米) ( 绿地面积)

2.参考定额人数R5=绿地面积(平方米) +8000 (平方米)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建筑区划物业公共服务人员配备总额

R=R1+R2+R3+R4+R5

.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一)维修工具.器材配备

1.基本配备:指针万用表或数字万用表.数字钳型表.兆欧表、红外线测温仪.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接地棒.临时接地线.管钳、锯弓.电锤.手枪钻.套装扳手.喷灯,焊机(焊钳.面罩).三爪

2.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配备:人字梯温湿度计. 线盘.玻璃胶枪.电动疏通器、机动潜水泵.皮碗.压线钳、铆枪.锉刀.平板车、安全帽.安全带、应急照明灯、防水电筒.临时电源线、电烙铁、手锤、皮老虎.管钳.施工专用标识牌

3.个人工具:电工专用工具箱

(二)办公用具、器材配备

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点钞机、电话.空调.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书柜.标识标牌、办公文具.饮水机.管理员服装

(三)公共秩序维护工具、器材配备

双层床.头盔.消防斧、防护服.安全绳、砂铲、消防桶、面罩.消防扳手等战备消防器材.衣柜,专用制服.大衣,雨衣、雨鞋.电扇.热水器.强光手电.对讲机.专用器材

(四)环卫维护器材配备

洗地机.石材打磨机.抛光机.吸尘器、塑料垃圾桶.垃圾推车高空作业保护工具.清洁用品.服装

(五)绿化维养工具配备

剪草机.喷药机.绿篱切割机、个人绿化器具

(六)信息资源配备

具有功能网络化的办公软件、财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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