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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25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住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10号)要求,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
(联系人:卢路;联系电话:61881382)
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
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意见》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项目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办理告知承诺手续,且在2029年4月30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其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补助程序、管理要求等按本办法执行。
二、补助原则
政府补助资金遵循事后申请、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给予业主20万元/台的补助。市级财政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财政按50%予以补助。其余各区(市)县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补助程序
(一)在增设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持经社区居委会证明的政府补助申请、增设电梯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协议、电梯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区(市)县住建部门申请政府补助。各区(市)县住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住建、财政部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已经完成增设电梯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区财政。
五、其他规定
(一)各区(市)县住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资金管理等相关办法,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
(二)不符合《实施意见》中相关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建设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图纸、不按图施工,以及通过非法融资、欺诈、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方式参与增设的,不予补助。
(三)各区(市)县应切实履行补助主体责任,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上级资金未到位等为由推迟补助资金拨付。
(四)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同《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五)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