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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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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公安消防支队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高层建筑物业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日期:2017-08-18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房管局)、公安消防大队:

按照邹自景市长关于“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建设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批示要求,为加快我市高层建筑物业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依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公消〔2015301)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高层建筑物业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要求,积极创新推动全市高层建筑物业小区消防组织建设,延伸火灾防范工作触角,强化火灾扑救力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形势平稳。

二、工作目标

推动组建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高层建筑物业小区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扑救初期火灾等火灾防控工作,实现消防安全动态管理和救早、灭小、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全面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社会消防组织体系。

三、建设范围和时限

全市所有的高层建筑物业小区,201712月底微型消防站全部建设完成。

四、建设标准

()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站房器材配备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也可单独设置。有条件的物业小区可配备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及相关随车器材,消防器材装备配备标准如下表:

序号

器材名称

配备标准

数量

1

消防头盔

1/

2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1/

3

消防手套

1/

4

消防安全腰带

1/

5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1/

6

佩戴式照明灯(易燃易爆场所选用防爆型灯具) (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灯具)

1/

7

消防轻型安全绳

1/

8

消防腰斧

1/

9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2/

10

消防插孔电话

1/

11

电梯钥匙

1/

1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2/(选配)

13

消防员呼救器

1/(选配)

14

方位灯

1/(选配)

15

外线电话

1/

16

手持对讲机

1/

()岗位职责

1.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指导“楼长”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2.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控制室值班员须持证上岗,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及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预案。

()值守联动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3.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管理训练

1.物业服务企业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3.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五、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建设。当前,我市部分高层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私自改变建筑物用途;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制度不完善;消防安全巡查、宣传提示等流于形式;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不会操作消防控制系统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推进实施高层建筑物业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是解决社会消防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面部署推动落实,保障建设工作全面快速开展。

()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建设任务;各县区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高层建筑物业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并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经费全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落实运行保障资金,努力提高队员待遇,保障微型消防站正常运转。

()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实用管用。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填报微型消防站备案表(附件1),纳入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达到“建成一个、验收一个、投用一个”。要建立落实日常管理、排班值守、防火巡查、宣传教育、训练和灭火、联防联勤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辖区情况,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必须认真梳理摸排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完善基础台账,并于20171030日前将阶段性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处(联系人:黄晓燕,电话:3261371)。我局将于201710月联合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微型消防站备案表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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